太陽花學運群眾行政院前靜坐認為遭暴力驅離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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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今天認定,造成15人頭皮撕裂傷、肋骨骨折等傷勢,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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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北巿警局賠償近新臺幣141萬元。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指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對於侵入行政院區及聚集於禁制區內的民眾進行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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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適法行為,就驅離過程,造成人民一般身體擦挫傷,並無違背執法比例原則。
 但是對民眾造成頭皮撕裂傷、頭部挫傷、眼窩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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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時比例原則,雖無法證明是遭警械傷害,仍應由員警所隸屬的臺北市警察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全案緣於,民眾周榮宗、前立委周倪安等30人於民國106年間提起國賠訴訟,控告對象為臺北巿政府及臺北巿警察局,訴訟期間有人撤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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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周榮宗死亡,訴訟由妻子及子女共5人承接,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辯論終結時共計29名原告。一審於108年10月底宣判,認定周榮宗、周倪安、黃貴蘭等10名原告,於事發當時在場且因員警執勤過當而受傷,除身體疼痛、對國家機關的失望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財物損失及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判臺北巿警局應賠10人共111萬1570元,其餘原告主張因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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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駁回而無法獲賠;臺北巿政府非賠償義務機關,不必賠。原告不服判決、也不服北巿府不必賠提起上訴;臺北巿警局則不服要賠10人,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宣判。二審合議庭指出,審酌這起事件的起因及當事人所受傷勢程度、所支出醫療費金額等一切情形,認為臺北市警局應賠償15名受傷民眾,包含黃貴蘭、江政韓、黃泰綸、李昇璋、張秉生、汪家慶、尹新堯、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蘇俊雄、黃昰森,共計140萬8169元。
 二審指出,140萬8169元在扣除一審所判決賠償的111萬1570元外,北市警局應再賠償29萬6599元。北市警局、北市府不得上訴;黃貴蘭等人如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得上訴。(中央社)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掌握即時路況!閃過國道塞車地雷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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