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過世要向公司請假該怎麼辦?有網友就在社群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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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自己的外婆去世後欲請喪假,但公司主管卻要他提供「正當理由」,讓他十分不解。文章一出,許多網友紛喊快離職,但也有網友認為,是該員工並未了解相關規定而對公司有所誤解。
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自己計畫離職,但外婆不幸在上月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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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說明,先前已持訃聞請一天假,但要再次請假時,主管卻問他請喪假的理由,並暗示送到人資部門也會被問「正當理由」。
該名網友表示,自己最後因為不想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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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改用特休假,但不解請喪假明明是勞工權益的一環,卻不能使用,感嘆「剛剛想到外婆就真的還有點情緒上來」、「我還真的講不出喪假的『正當理由』」,並詢問其他網友是否也遇過相似情況。
文章一出,許多網友紛喊「快逃啦」、「不要連這麼基本的權益都妥協」、「喪假有訃聞依法能請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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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你可以檢舉、準備閃人」、「正當理由不就訃聞?」。另有網友提供建議,指出正當理由其實很多,「身上死亡證明,戶政除戶,國稅局遺產查詢,銀行銷戶,聯絡殯儀館葬儀社,看塔位辦儀式」,表示「有時候是你長輩那一代,想說盡量不影響年輕人工作,所以不會分事情給你,不然這些全部要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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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是絕對不夠用的」。
也有理性網友發現當事人已經因告別式請過一次假,認為「現在又請喪假就是『我還有喪假還沒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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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人資一定會問」、「因為各家治喪方式不同,告別式後想把喪假用光的可能會被人資問,就要給個理由」、「感覺意思是要用喪假請,至少給個那天是你外婆過世一個月,家裡要出來聚餐緬懷之類的理由吧」。
但有網友認為,理由不用太死,「依勞基法規定就是三個月內請完,至於要怎麼請沒人可以管」、「可以分開請啊,就算你只是閒逛舒緩心情就是合法的」、「勞基法沒說你只能用來治喪,100天內都可以請,告別式後請喪假調適心情不行嗎」。
文章源自於UDN,